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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