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曾昭台 債務人 林依依
林 得安 黃麗 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依依前就讀醒吾高中時,邀同 林得安 、 黃麗丹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5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62,784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林依依於100年10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新臺幣126,02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得安、黃麗丹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依依、林│自民國100年9│至民國100年1│年息1.83%│││126020│得安、黃麗│月1日起│1月21日止││││元│丹├──────┼──────┼───────┤││││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月2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依依、林│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6020│得安、黃麗│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丹│││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