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筱妘
張敏文 被告 蔡明宗
董正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法庭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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