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原告 林大鈞
林榮福 林榮芳 郭林愛珠 林寶貴 林寶卿 林寶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 律師被告 黃美華
呂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