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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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世瑋 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翁世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翁世瑋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不符上訴之要件。茲限翁世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至翁世瑋如係就第一審判決不利於翁世瑋部分全部不服,則原判決不利於翁世瑋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304元,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併予指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常智
法官陳容蓉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