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五六號
上訴人子○○被上訴人戊○○
甲○○癸○○壬○○○庚○○丁○○己○○乙○○○辛○○丙○○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號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正本第一行誤將判決二字載為裁定,業經該法院另以裁定更正),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對原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狀紙雖誤載為抗告,仍應視為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上訴人業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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