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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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 蘇靖華 即鉅勝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郭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鉅松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西螺分行│105年1月13日│54,520元│EI0000000│││1│司負責人 陳立民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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