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重上更㈠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十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律師
邱玲子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訴訟代理人 鄭和傑 律師複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一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已于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