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三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永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