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О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一九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自為第一審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意圖營利,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晚間,提供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之租賃居所為賭博場所,並以麻將牌為賭博工具,供賭客戊○○、己○○○、丁○○及丙○○四人聚賭,其賭法係以新台幣(下同)二百元為一底,五十元為一台,每四圈由甲○○抽頭三百元,並委由乙○○購買香菸、檳榔等物。嗣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麻將牌一副、骰子三顆、抽頭金一百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第四百五十二條復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提出上訴後,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死亡之事實,經證人己○○○、丙○○、戊○○到庭結證屬實,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適用通常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此項,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逕依簡易程序諭知科刑判決,尚有違誤,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林錫凱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永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