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選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選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藍水河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108年度選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水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108年度選訴字第3號判決已於民國108年6月14日送達被告位於南投縣○○市○○路○○巷○○號之住所,由上訴人即被告藍水河(下簡稱為被告)本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5頁),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又被告住所係在南投縣南投市,其向位於南投市之本院為訴訟行為,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無須加計在途期間,是被告如對本案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即應自108年6月15日起算10日,於108年6月24日屆滿(遇例假日順延至週一)。而被告於108年6月20日提起上訴,本院並於同日收受之,此有被告書立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及其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1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迄108年7月1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週一),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單各1紙在卷可考,則依上揭所述,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予以補正,即命其補提上訴理由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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