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三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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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更三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更三字第16號上訴人 洪柏棋
洪錦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被上訴人 楊秋娟 (兼 李佳涔李佳思李軍輝 之承當訴訟人)
李泰滸 (兼 陳美雲李世煌李芊慧 之承當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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