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165號上訴人 闕麗梅
許綉凉 許櫻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漢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複代理人 翁林瑋 律師
郭宜婷 律師被上訴人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宗林 訴訟代理人 李俊科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蘇育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