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五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邱伯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劉又菁法官孫曉青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五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七│││││├─┼───────────────┼──────────────┼────┼───┼────┼───┤│2│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九│││││├─┼───────────────┼──────────────┼────┼───┼────┼───┤│3│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0│││││├─┼───────────────┼──────────────┼────┼───┼────┼───┤│4│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二│││││├─┼───────────────┼──────────────┼────┼───┼────┼───┤│5│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四│││││├─┼───────────────┼──────────────┼────┼───┼────┼───┤│6│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六│││││├─┼───────────────┼──────────────┼────┼───┼────┼───┤│7│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二│││││├─┼───────────────┼──────────────┼────┼───┼────┼───┤│8│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四│││││├─┼───────────────┼──────────────┼────┼───┼────┼───┤│9│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六│││││├─┼───────────────┼──────────────┼────┼───┼────┼───┤│0│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1││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