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