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醫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醫簡字第3號
原   告  李祺璘
被   告  歐陽夢澍

訴訟代理人  滕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歐陽夢澍應給付原告自民
國108年3月14日起至108年3月16日止期間,同伴動醫院內就
家犬「咪路」(下稱系爭家犬)各診次之全部收費明細表和
收據、病歷、X光片、超音波、醫院護理工作日誌、監視錄
影帶含錄音等文件;㈡、被告滕世平應給付原告自108年3月
14日起至108年3月16日止期間,就系爭家犬各診次之診斷書
及檢驗證明書等診療檢驗應記載事項。㈢、被告滕世平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3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
。嗣於108年10月31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第3項為:被告滕世
平應給付原告37,3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5頁)。復於
109年3月12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第3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37,3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9頁)。另於109年11月
26日具狀更正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7,301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見本院卷第339頁)。核原告所為之聲之變更,與原訴
請求所主張之基礎事實同一,僅減縮、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證據資料亦得共通利用,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自
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歐陽夢澍為同伴動物醫院(下稱系爭醫院)負
責人,被告滕世平則受僱於歐陽夢澍,於系爭醫院擔任獸醫
師。原告與訴外人 李依欣 共同飼養之系爭家犬因食慾下降、
嘔吐、血尿等症狀,遂由李依欣攜至聖安動醫院就診,經聖
安動物醫院獸醫師 楊千慧 轉診至系爭醫院由滕世平診療,嗣
於同年月15日轉往核心動物醫院進行X光、高階影像檢查、
麻醉、顯影劑等檢查後再返回同伴動物醫院。滕世平本應於
108年3月16日10時為系爭家犬進行手術,竟延至同日15時後
始進行腎臟腫瘤摘除手術(下稱系爭手術),滕世平未及時
為系爭手術,致系爭家犬於手術中不幸死亡。本件被告滕世
平因治療過程中有重大疏失,致系爭家犬死亡,應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歐陽夢澍既為被告
滕世平之僱主,則應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與滕世平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火化系爭家犬費用
6,500元、核心動物醫院診療費用17,800元、同伴動物醫院
診療費用13,000元、系爭家犬市場交易價格10,000元,合計
37,301元。 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揭
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37,301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家犬係由飼主即原告之女李依欣送至系爭醫院,原告乃
系爭犬隻過世後才到醫院,兩造間無契約關係,本件應無消
保法之適用,合先敘明。原告就其主張系爭家犬之死亡與被
告治療行為間有因果關係乙節,應負舉證之責。再者,被告
就系爭醫療行為並無過失,因系爭犬隻於108年3月14日送至
系爭醫院時已有嚴重糖尿病併發症、酮酸血症,有脫水、嘔
吐、血尿等症狀,且系爭家犬腹腔有19到20公分的右腎腫瘤
(下稱系爭腫瘤),同年月16日要進行系爭手術前系爭家犬仍
持續脫水,電解質不平衡,從上午10時左右打點滴到下午確
認脫水校正後才開始手術,所以被告認為沒有過失。系爭家
犬飼主李依欣同意被告進行腎臟腫瘤摘除手術(即系爭手術
),但因為時間緊迫,僅徵得口頭同意,並無製作手術同意
書。當時系爭家犬狀況有手術之急迫性,因系爭腫瘤若破裂
會出血造成死亡,且系爭腫瘤造成之症狀已無法透過內科方
式緩解,原訂安排於108年3月17日進行系爭手術,因飼主李
依欣要求提早,才提早於同年月16日進行手術。滕世平於系
爭手術前已告知李依欣系爭手術之麻醉後死亡之機率高達六
、七成
,因系爭家犬本身狀況很差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系爭醫院由歐陽夢澍獨資經營,滕世平受僱於系爭醫院擔任
獸醫師。
㈡、米格魯品種寵物 犬咪路 (即系爭家犬)於108年3月13日由訴
外人李依欣帶至聖安動物醫院就診,經檢出腹腔有巨大團塊
,經轉診於同年月14日至系爭醫院由獸醫師滕世平診療,於
同年月15日由滕世平診療後,轉往核心醫院進行X光、高階
影像檢查、麻醉、顯影劑等檢查,系爭家犬於檢查後送回系
爭醫院,於同年月16日15時由滕世平進行系爭手術,嗣系爭
家犬於系爭手術中死亡。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述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醫療行為有過失,致系爭家犬死亡,被告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節,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是本件應審究之事項厥為:㈠、原告以系爭醫院、滕世
平所為系爭醫療行為有過失為由,請求被告連帶負損賠償責
任,有無理由?㈡、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數額為若干?茲
析述如后:
㈠、原告以系爭醫院、滕世平所為系爭醫療行為有過失為由,請
求被告連帶負損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⒈兩造間並無醫療服務契約關係存在
查,系爭家犬係由訴外人李依欣送至系爭醫院就醫,為兩造
所不爭執,且觀之系爭家犬於系爭醫院之病歷資料所記載之
飼主均為李依欣(見本院卷第261至271頁),參以原告所提
火化證明單、核心動物醫院收據記載之飼主均為李依欣(見
本院卷第29至31頁),及原告於本院109年11月23日言詞辯
論時陳稱:系爭家犬於108年3月13日至15日送至各動物醫院
,均由李依欣出面辦理手續等語;於109年12月10月於本院
言詞辯論時稱:李依欣為系爭家犬動物保護法規定之飼主等
語(見本院卷第333、334頁;第360頁),堪認就系爭家犬
之醫療服務契約,係存在於訴外人李依欣與系爭醫院即歐陽
夢澍之間,兩造間並無醫療服務之契約關係存在,合先敘明

⒉原告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①系爭家犬於108年3月13日由訴外人李依欣帶至聖安動物醫院
就診,經檢出腹腔有巨大團塊後,方轉診至系爭醫院由獸醫
師滕世平診療等節,為兩造所不爭,且有系爭家犬於系爭醫
院之病歷概要及診斷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61、262頁)
,又佐以聖安動物醫院之檢驗結果顯示系爭家犬於送往系爭
醫院前長期有血糖【Glucose,簡稱GLU】偏高情形(見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1931號卷【下稱系爭另案一審卷】第107至14
5頁),系爭家犬送往系爭醫院之同日5次測量結果均逾參考
範圍(見系爭另案卷第109頁);系爭家犬於108年3月15、
16日均經診斷因腫瘤及糖尿病造成身體不適(見本院卷第26
7頁),及李依欣於108年3月14日將系爭家犬送至系爭醫院
門診時主訴:系爭家犬有糖尿病史(見本院卷第269頁),
堪認系爭家犬於108年3月14日經轉診至系爭醫院前,即因其
自身右腎腫瘤及糖尿病等疾病而開啟健康狀況逐漸惡化之因
果進程(下稱系爭因果進程)。
②系爭家犬之死亡與滕世平未及時為系爭手術之不作為間,欠
缺因果關係
衡諸常情,生病到必需求診程度,病患本身當然已經存有某
程度的健康上缺陷,而且此一缺陷,除能自癒的少數例外,
通常會繼續惡化,尤其在死亡發生醫療糾紛的事件,此一特
徵,更為明顯。從另一角度言,可能為自然現象的一部分,
也是宿命之必然;醫師等專業人員,所從事者,就是設法阻
斷其惡化,進而再恢復病患的健康。然而,醫師既非萬能,
又不可能絕不犯錯,學理上乃就病患死亡的因果關係,細分
其為病患本身之原因,和醫事人員中途介入的原因,而憑為
判斷因果關係存否之基礎,亦即首先確認病患本身之疾病,
已經啟動一因果進程,而醫事人員則發動醫療行為,以「攔
截」先前之因果進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刑事
判決參照)。是主張醫療人員未及時為特定醫療行為(如未
為特定手術)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需行為人若為
該特定醫療行為,幾近可確定成功攔截原非醫療行為所啟動
之因果進程(如因病患本身疾病、車禍等事故所致之傷害、
死亡因果進程),否則無異要求參與救治之醫療人員為送醫
前即已產生之因果進程負責。查,原告固主張滕世平未及時
為系爭手術(主張應於108年3月14日上午為系爭手術)致系
爭家犬死亡。惟系爭家犬年齡為13歲,有病歷概要及診斷證
明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61至267頁),而系爭家犬送至系爭
醫院前已因右腎腫瘤及糖尿病等疾病而開啟系爭因果歷程,
業如前述,滕世平於108年3月14日接手治療系爭家犬時,超
音波檢查顯示:團塊為右腎,且有多個囊腔,實質化區域較
少,膀胱則可發現2息肉樣團塊,分別位於膀胱前腹側及靠
近膀胱三角區等內容(見本院卷第261頁),是滕世平所為
系爭手術,僅係嘗試攔截原因系爭家犬自身右腎腫瘤及糖尿
病等疾病而開啟之系爭因果歷程,況系爭家犬於108年3月14
日16時2分前往系爭醫院,至滕世平於同年月16日15時為系
爭手術前,均係進行手術前之檢查、評估作業,原告未提出
任何事證證明滕世平提早至同日上午為為系爭手術即得成功
救治系爭家犬,依前揭說明,應認系 爭家全 之死亡係因原已
啟動之系爭因果進程,滕世平未及時為系爭手術與系爭家犬
死亡間不具因果關係。
②系爭醫療行為並無過失,亦欠缺不法性
按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
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
,前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
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
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法第82條第2項、第4項定
有明文。是醫事人員所為醫療行為若未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
意義務,或屬於臨床專業裁量範圍,即無需擔負民事損害賠
償之責任。查,系爭家犬於108年3月14日16時2分許送至系
爭醫院後,負責診治之獸醫師滕世平即於同日安排超音波檢
查,並安排翌日(15日)下午前往核心動物醫院進行電腦斷
層掃描檢查,16日9時39分李依欣要求進行腎臟腫瘤摘除手
術,滕世平診斷系爭家犬術前狀況不佳,且本身有糖尿病問
題,兩天未進食,術前有脫水6-8%現象,故先安排血液檢
查,調整系爭家犬脫水狀況後於同日15時進行系爭手術,有
病歷概要及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61
至271頁),依上開診療手術流程,即先透過儀器檢查患者
身體狀況適於進行手術後,再執行手術,並無明顯延誤情形
,甚至系爭醫院應系爭家犬共同飼主李依欣之要求協助提早
安排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見本院卷第269頁),為系爭
家犬進行系爭手術時亦取消原預約病患,參以原告自起訴以
來均未釋明滕世平所為醫療行為有何與當時、當地醫療常規
、醫療水準不符之處,且系爭醫院僅為基層之診所,其醫療
設施、醫療水準本無法與教學醫院等級之動物醫院相提並論
等一切情形,認滕世平所為包含系爭手術在內之醫療行為,
未逾越其臨床專業裁量範圍,本欠缺不法性,依前揭規定,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滕世平既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系爭醫院即歐陽夢澍自無庸負僱用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核屬無據。
㈡、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數額為若干?
被告2人就系爭損害既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即無審究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額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系爭家犬於送至系爭醫院前,業因自身右腎腫瘤
及糖尿病等疾病而開啟健康狀況惡化之系爭因果進程,滕世
平未及時為系爭手術與系爭家犬死亡之結果間,不具因果關
係,滕世平所為其他醫療行為亦均未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
,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於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原告另具狀聲請調查:①系
爭醫院監視錄影內容;②系爭醫院護理工作日誌;③生命監
控器備份文書;④李依欣與被告間對話錄音內容等事證(見
本院卷第351頁),經核與本院前開認定之結果無影響,而無
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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