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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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宏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俊宏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