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請人 黃建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此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甚明。且其規定之立法理由並說明:「第三審係法律審,不宜就事實上之事項而為裁定,故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且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於第三審法院羈押期間內,有關第一項處分,規定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是有關停止羈押處分之聲請,自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而不得逕向本院聲請。本件聲請人黃建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向本院提起上訴後,又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依首開說明,其聲請,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段景榕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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