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正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正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
參加人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翁金珠 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六六五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參加人彰化縣政府漏列「代表人翁金珠住同右」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黃合文法官高啟燦法官吳錦龍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