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69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6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農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六九二號
上訴人乙○○
丁○○戊○○ 張碧笐 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內政部代表人 蘇嘉全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九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農監審字第四八二三號審定係於九十年一月八日重行送達,本案於九十年二月七日提起訴願,並未逾法定訴願期間。被保險人 張陳媽徹 至八十七年止眼疾繼續治療年年報備,具合法農保資格。且從事農作條件審查權在於農會,勞保局取銷被保險人農保資格逾越權限,應為無效。內政部以台八八內訴字第八八○七四○五號函撤銷原處分,依訴願法第二條規定,應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另為適法處分,勞保局逾期所為處分違法無效,本既已確定,應核發殘廢給付,又勞保局未依內政部撤銷意旨向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子女詢問加保狀況,鹿港鎮農會尚未取銷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其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九十六條應為無效。被保險人若依勞保局指摘於七十七年雙眼失明,在七十九年六月一日農會不可能受理加入農保,亦不可能被審查通過。勞保局言明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沖還被保險人保費,惟被保險人生前未收到所退保費,被保險人死亡後繼承人亦未收到,其退保不合法,投保資格依法存在。勞保局就取銷被保險人農保資格證據之取得,使用詐術,其證據不得採用。被保險人為非會員自耕農身分加保、勞保局以會員核辦,原處分錯誤,自始無效。彰化縣政府函復被保險人七十九年六月一日具備農保加保能力,勞保局卻將之隱匿。被保險人農保資格合法存在,並無溢領老農津貼。綜上所述,行政院農委會已背離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農會法第一條;內政部、勞保局將農保個別事實審查辦法棄之不顧。本案經鹿港鎮農會、彰化縣政府、台東農會、台大醫院、彰化醫院、農會審查小組,均確定被保險人有農保資格,勞保局均將之隱匿,獨以詐術違法誤用 鄭眼科 之資料。行政救濟中行政機關各自為政,被保險人又怎依法救濟,建請傳訊鹿港農會相關人員作證,據以核發殘廢給付,並取銷繳還溢領老農津貼之處分云云。核其狀述內容,僅一再指摘勞保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如何不當,惟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吳錦龍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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