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7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丙○○
參加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六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案之壓紋對花裝置,對於一般之塑膠地板與欲進行對花塑膠地板的版面,得以相互通用,而不需要另外再進行改版,且對花完成之後亦不曾浪費整個表皮材料;同時,因為本案係利用數位式伺服馬達控制壓花輪的輸出速度,而同步作偏差修正,故表皮不需要經過如引證案之繁複記號點的印刷程序,所以本案並無印刷不良的問題存在。另外,因為本案不需要對點,且本案之伺服馬達的主要功能,係在控制印刷皮貼入壓花輪之速度,而在壓花輪上裝測速器,待測得壓花輪的速度後,再決定伺服馬達該用何種速度前進,而使數位式伺服馬達同步作偏差修正。另外本案亦可由電眼進行偏差修正。本案確實較引證案具進步性。且引證案在本案申請之初,據以引為「關連最深」的習用技術,已明確在本案說明書中明白的比對論究,具體指出兩者之差異及本案改良之處,原處分有違公正、公平原則云云。
三、經核上訴人狀陳內容,無非一再述說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之理由,而對於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及提出關於其所指事實之必要證據,依據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蔡進田法官廖宏明法官鄭淑貞法官黃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