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蔣維軒 被告 丘麗珠
劉信賢 丘宗誠 陳鳳珠 張碧貝 王富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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