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林暉憲 被告 諶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2,650元(即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之和。土地公告現值為:57,010元x3676.32平方公尺x23/10000=482,050元,建物課稅現值為460,600元,兩者合計為482,050+460,600=942,6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