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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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啟鴻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洪祐謙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 律師
夏家偉 律師
被告 李欣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21號、第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