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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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徐義輝 再審被告 總祿境 即臺南市總祿境廟法定代理人 邱秀雄 再審被告 楊文輝
吳曹玉杯 藍啓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代墊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8,3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215元,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高榮宏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