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家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7號上訴人 葉俊明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 律師上訴人 葉俊龍 被上訴人 陳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兩造公同共有遺產新台幣捌拾叁萬零陸佰壹拾肆元」、「新台幣貳拾萬柒仟陸佰伍拾叁點伍元分歸上訴人葉俊明取得」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兩造公同共有遺產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伍佰伍拾叁點伍元分歸上訴人葉俊明取得」;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倒數第二至四行中關於「兩造公同共有遺產830,614元」、「207,653.5元分歸葉俊明取得」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兩造公同共有遺產1,295,514元」、「672,553.5元分歸葉俊明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學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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