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6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王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賴王柳之連帶保證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 賴王柳發 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配表附註第2點所載,聲請執行金額為美金409,551.6元,折合新台幣為14,371,166元,另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拍字第2751號裁定所載,原債權人加群實業有限公司積欠遠期信用狀美金墊款15筆,金額共計美金409,551.6元,與債權人提出附表所載之墊款23筆,合計美金611,430.64元不符,亦與債權人債權計算書所載之本金新台幣20,788,642元不符,則債權人未釋明請求逾美金409,551.6元即折合新台幣14,371,166元之依據為何?亦未釋明經部分清償後餘額為何,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