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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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1號附民原告 賴恩箖 附民被告 陳景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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