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李宗恩 被告 薛彗昀
何耿賢 李嘉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世旻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