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緝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國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6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國隆與址設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1樓良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良華公司)之負責人 鄭紹虎 (業經本院以93年度易緝字第111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170號駁回上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推由董國隆於民國89年12月間某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
1樓路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路昇公司),向告訴人 賴文發 訛稱:「伊之十幾年的朋友『 鄭文意 』,是良華公司之總經理,他標到臺灣電力公司基隆協和火力發電廠之瀝青刨除、舖設及交通標線工程」云云,再由董國隆持良華公司及鄭紹虎之印章,於89年12月16日某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2樓,向賴文發佯稱:「良華公司總經理『鄭文意』在工地很忙,特委託伊全權處理簽約事宜」云云,使賴文發信以為真,因而與董國隆訂定上開新臺幣(下同)236萬零5百元之工程合約,賴文發並依約於90年1月16日施作完成。嗣賴文發於90年3月初某日向董國隆請領上開工程款時,董國隆竟令自稱「 陳成 」且聲稱為「鄭文意」姪兒之男子,分持發票人為 李玉龍 、票據號碼為CL0000000號及CL0000000號、發票日期為90年4月1日及同年月7日、票據金額120萬元及121萬元、付款銀行為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臺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臺新中壢分行)之支票2紙交付予賴文發。嗣經賴文發提示均未獲兌現,屢經催討未果。因認被告董國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被告董國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而其行為後,刑法第80條第1項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追訴權因2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較之修正前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追訴權因1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修正後規定較不利於行為人,是本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之計算等,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另按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時效之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巳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上開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即2年6月)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停止時效進行之事由,包括因被告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之情形(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董國隆被訴詐欺取財罪嫌,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0年1月16日,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於90年4月23日開始偵查,並於92年7月10日起訴繫屬於本院(本院92年度易字第2111號),嗣本院於93年2月20日對被告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被告等情,有本院93年2月20日93年板院通刑偲科緝字第118號通緝書(見本院105年度他字第175號卷第2至3頁)在卷可稽。準此,本件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自90年1月16日起算,加計詐欺取財罪之法定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及檢察官自90年4月23日開始偵查本案,至本院於93年2月20日發布通緝日止之期間,計2年9月27日,再加計因本院通緝被告致本案審判程序不能開始之2年6月(即法定追訴權時效10年之4分之1)時效停止期間後,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之追訴權時效,計至105年5月13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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