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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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字第27號
被移送人 陳文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
7月23日新北警重刑社字第0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陳文政意圖他人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處罰
緩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文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
第1項第3款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下同)101年6月29日16時30分許、101年7月2
日14時30分許、101年7月4日15時30分許、101年7月8日9時
3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號三樓。
⑶行為: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檢舉新北市
○○區○○街○○○號四樓製造噪音妨害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告訴人 曾子軒 之指訴明確,有調查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證。
⑵並有經告訴人曾子軒指認之被移送人陳文政之相片影像資料
1份在卷足憑。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巡邏警員分別於101
年6月29日16時至18時、101年7月2日14時至16時○○○區○
○街○○○號四樓未發現有妨害安寧情形,管區重陽派出所碧
華公園守望警員於101年7月8日9時30分許接獲通報○○○區
○○街○○○號四樓有妨害安寧情事,即於同日8時至10時○○
○區○○街○○○號四樓現場時,並未發現任何妨害安寧情事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工作記錄簿影本1份、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守望警員 徐鵬淳 101年7月19日
職務報告1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3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