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869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凌嘉妤
被 告 洪嘉吟
被 告 洪村河
被 告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洪嘉吟、洪村河、陳素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叁
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洪嘉吟、陳素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
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洪嘉吟、洪村河、陳素
貞連帶負擔新台幣柒佰玖拾肆元,餘新台幣參佰伍拾陸由被告洪
嘉吟、陳素貞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