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奎伯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
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
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
經北投郵局103年3月31日以存證信函寄予相對人林奎伯債
權移轉之事實,惟相對人居所不明,經郵局催領未果,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址設於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5樓,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
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
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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