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芯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核交字第387號),暨移送併辦(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芯彤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劉芯彤對於提供自己之行動電話門號予陌生人使用,可能因此遭不法份子利用作為詐欺他人之工具等情事有所預見,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9年5月14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將其於99年5月9日在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市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賢 」之成年男子使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取得系爭門號後,即以系爭門號刊登『應徵外勤司機』實為收購帳戶之廣告,致 張忠 益、 陳嘉 斌、 鍾享 均於撥打電話應徵求職後,均陷於錯誤,分別將其所有合作金庫北臺南分行下稱『合庫北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忠益 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忠益所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光復分行(下稱『渣打銀行光復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嘉斌 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下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享均 所有)之提款卡連同密碼交付予該集團使用(張忠益、陳嘉斌、鍾享均遭詐騙之時、地、方式,均如附表一所載);而 陳育光林冠福李雅惠陳偉誌林家宏鄭豐昇張瓊文許俊賓陳大郎陳城贊卓旻宏 於閱覽上開徵人廣告後,則撥打系爭門號應徵求職,詐騙集團成員接獲來電後,乃對渠等分別佯稱:工作內容為司機,負責載送小姐,且需先行提供帳戶提款卡等以利轉帳匯款之用,陳育光、林冠福、李雅惠因認工作性質與期待不符;陳偉誌、林家宏、鄭豐昇、張瓊文、許俊賓、陳大郎、陳城贊、卓旻宏則因察覺有異,始未遭詐騙得逞。嗣該集團成員於取得張忠益、陳嘉斌、鍾享均之前揭帳戶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 黃宸佑范玉青蔡清山胡修齊楊正華林雅雯 (詐騙方式、金額及匯款帳戶均如附表二所示),致黃宸佑等人誤信詐騙集團來電內容為真,而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誤將自己帳戶內如附表二所示之項款,分別轉匯至如附表二所示合庫北臺南分行、渣打銀行光復分行及台新銀行之金融帳戶內,而任憑提領一空。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臺南市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後移送併辦。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固不否認其有申辦「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男友 郭祥宇 表示因無法以己名義辦門號,所以伊才辦門號給郭祥宇使用,辦好之後,就直接將系爭門號SIM卡交給郭祥宇,但伊知道郭祥宇很喜歡走小道方法,也曾騙伊的 錢云云 ,經查:
⒈系爭門號係被告本人於99年5月9日親自於家樂福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門市申辦,且於99年6月3日已將號碼由「0000-000000」更換為「0000-000000」,並有更換SIM卡紀錄乙節,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日函暨所附門號申請書、證件影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3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在卷可稽。
⒉本案所涉之詐騙集團利用系爭門號於報紙刊登應徵司機廣告
,使張忠益、 陳嘉誠 、鍾享均於撥打電話後,分別交付彼等所有之合庫北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銀行光復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該集團使用,而詐騙集團成員乃以張忠益、陳嘉斌、鍾享均所交付之帳戶,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黃宸佑、范玉青、蔡清山、胡修齊、楊正華、林雅雯,致黃宸佑等人接續陷於錯誤,而將被詐欺之款項如數匯入附表二所示張忠益、陳嘉斌、鍾享均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內,且均經提領一空等情節,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黃宸佑、范玉青、蔡清山、胡修齊、楊正華、林雅雯指證 歷歷 (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偵查卷宗第6頁至第15頁、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第21頁至第22頁),並據證人張忠益、陳嘉斌、鍾享均證述明確(參臺南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卷宗第49頁至50頁、第80頁至第85頁、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偵查卷宗第1頁至第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512號卷第139頁);且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99年6月10日函暨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被害人黃宸佑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范玉青之郵局存摺影本、胡修齊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中華日報應徵司機廣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99年8月31日渣打商銀光復字第09900124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9914358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101年2月16日華北存字第1010000042號函暨開戶資料(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偵查卷宗第16頁至第39頁、本院卷第38頁至第43頁、本院卷第69頁至第7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提供之系爭門號,確已供詐騙集團成員用以刊登廣告,並於取得張忠益、陳嘉斌、鍾享均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後,進而為如附表二所示詐欺犯行之匯款、轉帳所用,殆無疑義;而詐騙集團利用系爭門號於報紙刊登應徵司機廣告,被害人陳育光、林冠福、李雅惠、陳偉誌、林家宏、鄭豐昇、張瓊文、許俊賓、陳大郎、陳城贊、卓旻宏於撥打電話詢問求職內容後,因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擔任司機載送小姐之工作內容不符陳育光、林冠福、李雅惠之期待,且交付帳戶資料之要求使陳偉誌、林家宏、鄭豐昇、張瓊文、許俊賓、陳大郎、陳城贊、卓旻宏心存疑慮,始未詐騙得逞等情,亦據渠等於警詢中指訴明確(參臺南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卷宗第145頁、第146頁、第166頁、第156頁、第
160頁至第161頁、第167頁、第170頁、第174頁、第17
5頁、第96頁至第97頁),並有系爭門號之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參臺南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卷宗第363頁至第464頁)附卷可稽,亦堪認定。
⒊被告固辯稱:99年5月間,伊係因男友郭祥宇無法以己名義
辦門號,乃應郭祥宇要求而申辦系爭門號供郭祥宇使用,並未幫助詐欺云云,惟查:證人郭祥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劉芯彤並未交付系爭門號供伊使用,伊自己有『0000000000』之門號可以使用,劉芯彤曾說系爭門號是借給綽號『阿賢』之人,『阿賢』有給劉芯彤1,000元,後來伊就叫劉芯彤將門號停掉,再辦1張預付卡,門號還是原來那支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236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而佐以門號『0000000000』係由證人郭祥宇於99年4月25日申辦使用乙節,有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表(本院卷第35頁)存卷可考,足認證人郭祥宇所證其已有門號可供使用乙節,應非子虛;復參以被告亦自承:其與郭祥宇於99年5月間乃同居之男女朋友,並幫忙照顧郭祥宇之小孩等語(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4396號卷第13頁),堪認兩人關係密切,且生活作息相關,衡情,被告對郭祥宇究有無門號可供使用,當知悉甚稔,而郭祥宇於99年5月間已有『0000000000』門號可為使用,業如前述,依理,實無另行要求被告申辦門號供其使用之必要,故被告辯稱係因證人郭祥宇無法以己名義申辦門號,始申辦系爭門號交付郭祥宇使用云云,並不足採。
⒋按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乃一般人得隨時為之,若係用於一般
通訊聯絡之正當用途,大可自行申請,無須使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且行動電話門號具有私人專屬性,倘有人收集該等行動電話門號,該提供自身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者,應知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有遭他人利用從事不法行為,並逃避循線追緝之可能,自亦能得知係用來實施犯罪所用之物。被告將以自己名義所申辦之系爭門號SIM卡,提供給詐欺集團,嗣詐欺集團取得系爭門號之後即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使用,被告自可預見該收集門號之人可能從事不法行為,可能將之用來從事詐欺犯罪,作為詐欺取財之聯絡用途,以便誘使被害人聽命交付財物,惟其竟仍將系爭門號提供詐欺集團,其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犯罪故意甚明。
(二)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行為,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系爭門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利用被告之幫助,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取得系爭門號刊登應徵求職廣告後,致被害人張忠益、陳嘉斌、鍾享均提供其所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進而使被害人黃宸佑、范玉青、蔡清山、胡修齊、楊正華、林雅雯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張忠益、陳嘉斌、鍾享均之金融帳戶內,係輾轉幫助不法份子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後,再向被害人詐取財物,有利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應論以幫助犯。
(二)核被告劉芯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係基於幫助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以同一交付系爭門號之行為,以幫助該人所屬詐欺集團藉此分別詐騙數被害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所載關於被告幫助詐欺被害人陳育光、林冠福、李雅惠、陳偉誌、林家宏、鄭豐昇、張瓊文、許俊賓、陳大郎、陳城贊、卓旻宏、張忠益金融帳戶資料之犯行及如附表二編號五、六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犯行,與起訴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三)本院審酌被告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犯罪使用,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之猖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被害人之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犯後復未能坦供犯行,惟參酌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騙行為,所為係幫助犯,及斟酌被告之素行、犯後態度、生活狀況(職業工;參臺南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卷宗警詢筆錄第17頁)、智識程度(專科畢業;參臺南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卷宗警詢筆錄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申辦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未據扣案,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該SIM卡仍屬存在尚未滅失,未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另略以:被告劉芯彤於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示時、地提供系爭門號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乃於中華日報分類廣告欄刊登公司名稱不同之「應徵外勤司機」之詐欺人頭帳戶廣告,致 葉長榮林明進蔡逸騰謝政憲林昱萱黃守綸林達貴陳添成蔡朝祐李建霖劉胤廷陳奕璁王三寶陳秀珠林志明張月偉曾聖傑黃建琨黃成容 撥打電話應徵求職,惟未詐騙得逞,被害人 蔡生寶 則因而受詐交付第一銀行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經核,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劉芯彤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林明進、蔡逸騰、謝政憲、黃守綸、林達貴、陳添成、蔡朝祐、李建霖、劉胤廷、陳奕璁、王三寶、林志明、張月偉、曾聖傑、黃建琨、黃成容、蔡生寶、葉長榮、林昱萱、陳秀珠及證人 陳瑩瑛 之證述,中華日報分類廣告稿紙、報紙廣告樣張及系爭門號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為其主要論據。
(三)經查:被告劉芯彤確有將其個人於99年5月9日在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市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使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業如前述(參二、所載),而綽號『阿賢』之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取得系爭門號後,即以系爭門號刊登應徵外勤司機實為收購帳戶之廣告乙節,亦據證人陳瑩瑛證述在卷(參臺南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58頁、第59頁),且有中華日報分類廣告稿紙、報紙廣告樣張(參臺南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92頁、第493頁、第499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然被害人林明進、蔡逸騰、謝政憲、黃守綸、林達貴、陳添成、蔡朝祐、李建霖、劉胤廷、陳奕璁、王三寶、林志明、張月偉、曾聖傑、黃建琨、黃成容、蔡生寶閱覽以系爭門號刊登應徵外勤司機之廣告後,雖曾撥打系爭門號,惟查:⒈被害人蔡逸騰、謝政憲、黃守綸、林達貴、陳添成、 蔡朝佑
、李建霖、劉胤廷、陳奕璁、王三寶、林志明、張月偉、曾聖傑、黃建琨、黃成容均陳稱:電話撥通後因無人回應就作罷,並未遭受詐騙帳戶資料等語(臺南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50頁、第151頁、第153頁、第154頁、第155頁、第158頁、第159頁、162頁、163頁、164頁、169頁、
171頁、第172頁、第173頁、第176頁), 細稽渠 等所言,雖均因詐騙集團成員刊登應徵司機廣告,而撥打系爭門號詢問求職事宜,惟於撥打後皆無人回應,尚難認詐騙集團成員已對渠等有施用詐術之行為,而認已符詐欺之構成要件。⒉被害人蔡生寶雖指稱:伊於99年5月19日有以0000000000號
電話撥打系爭電話應徵司機工作,對方要伊提出帳戶及提款卡供薪資轉帳之用,伊就依據指示將第一銀行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拿到台南市東區崇德國中交給對方,後來伊察覺有異,當天即向派出所反應並向第一銀行掛失帳戶云云,然查:蔡生寶所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門號固於99年5月19日有與系爭門號之通話紀錄,有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參臺南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卷宗第433頁)存卷可憑,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第一銀行新化分行蔡生寶之帳戶掛失紀錄,經該行函覆略以:蔡生寶於第一銀行所申設之2帳戶,於99年5月間均無掛失紀錄,其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係於98年7月27日掛失、帳號00000000000帳號則無掛失紀錄,有該行101年
2月8日一新化字第00017號函暨所附存摺款客戶資料查詢單2紙(本院卷第64頁至第67頁)在卷可稽,與被害人蔡生寶前開所稱其遭詐騙後,乃交付第一銀行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且有掛失乙節,顯有出入,是其指稱遭詐騙等情節,是否屬實,誠屬有疑,難以遽採。
⒊又被害人林明進稱:伊忘記談話內容,但沒有遭受詐騙帳戶
等語(參臺南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49頁);被害人葉長榮稱:伊不知伊母親有無撥打0000000000電話,也不知道何撥打該支電話等語(參臺南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48頁);被害人林昱萱稱:伊沒有看到應徵廣告,撥打0000000000是因為手機有未接來電而回撥,並未遭受詐騙等語(參臺南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52頁);被害人陳秀珠則稱:撥打0000000000可能係誤撥等語(參臺南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68頁),揆諸被害人林明進、葉長榮、林昱萱、陳秀珠上開所言,彼等均非因詐騙集團所刊登應徵司機之廣告,而撥打系爭門號,亦未有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致交付帳戶資料等情形,核足認定被害人林明進、葉長榮、林昱萱、陳秀珠並無因被告提供系爭門號而遭受詐欺之事實。
⒋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資料足資證明被告有上揭四、(一)
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應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此部分難認被告涉有幫助詐欺罪嫌已臻明確,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詐欺手段│交付之金融帳戶│備註│├──┼───┼───────────┼─────────┼───────┤│一│張忠益│詐欺集團成員於被告劉芯│①華南商業銀行北│││││彤提供『0000000000』門│臺南分行帳號64420│││││號後,自99年5月14日起│0000000號之提款卡│││││至5月19日止,在中華日│及密碼。│││││報上刊登公司名稱不同之│②合作金庫銀行北臺│││││「應徵外勤司機」及聯絡│南分行帳號0000000│││││電話0000000000號,張忠│000000000之提款卡│││││益於閱覽上開廣告後,撥│及密碼│││││打電話應徵求職,對方佯││││││稱:要應徵司機,惟需先││││││提供金融帳戶查詢信用狀││││││況,致張忠益陷於錯誤,││││││,於99年5月18日在臺南││││││市○○區○○路路口,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二│陳嘉斌│詐欺集團成員於被告劉芯│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光│││││彤提供『0000000000』門│復分行000000000000│││││號後,自99年5月14日起│263號帳戶之提款卡│││││至5月19日止,在中華日│及密碼。│││││報上刊登公司名稱不同之││││││「應徵外勤司機」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陳嘉││││││斌於閱覽上開廣告後,撥││││││打電話應徵求職,對方佯││││││稱:要應徵司機,惟需先││││││提供金融帳戶查詢信用狀││││││況,致陳嘉斌陷於錯誤,││││││,在新竹市○○路中華電││││││信附近,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三│鍾享均│詐欺集團成員於被告劉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彤提供『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000000│││││號後,自99年5月14日起│68號帳戶之提款卡及│││││至5月19日止,在中華日│密碼。│││││報上刊登公司名稱不同之││││││「應徵外勤司機」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鍾享││││││均於閱覽上開廣告後,撥││││││打電話應徵求職,對方佯││││││稱:要應徵司機,惟需先││││││提供金融帳戶辦理薪資轉││││││帳,致鍾享均陷於錯誤,││││││,於99年5月17日下午3時││││││許在臺南市○○路與健康││││││路口,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欺事實│匯款情形│備註│├──┼───┼───────────┼─────────┼───────┤│一│黃宸佑│詐騙集團成員於奇摩網路│99年5月18日晚間6時│││││拍賣網刊登拍賣筆記型電│許透過網路ATM匯款│││││腦之不實訊息,黃宸佑於│新台幣2萬4,500元至│││││99年5月18日下午3時許,│張忠益所有之合庫北│││││在臺北市大安區住處瀏覽│臺南分行0000000000│││││該訊息,因而陷於錯誤,│640871號金融帳戶。│││││於同日下午6時許,依其││││││指示,轉帳至張忠益所有││││││之合庫北臺南分行006147││││││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二│范玉青│詐騙集團成員於奇摩網路│99年5月18日某時許│││││拍賣網刊登拍賣相機之不│透過網路ATM匯款新│││││實訊息,范玉青於99年5│台幣9,800元至張忠│││││月18日某時,在桃園縣中│益所有之合庫北臺南│││││壢市住處瀏覽該訊息,因│分行00000000000000│││││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完成│71號金融帳戶。│││││下標後,即依其指示,轉││││││帳至張忠益有之合庫北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三│蔡清山│詐騙集團成員於奇摩網路│99年5月19日中午12│││││拍賣網刊登拍賣短褲之不│時30分許透過自動櫃│││││實訊息,蔡清山於99年5│員機匯款新台幣1萬│││││月19日中午12時許,在台│9,000元至張忠益所│││││北市○○○路○段○○號大│有之合庫北臺南分行│││││同大學研究室內瀏覽該訊│0000000000000000號│││││息,因而陷於錯誤,於同│金融帳戶。│││││日完成下標後,即依其指││││││示,於同日轉帳至張忠益││││││有之合庫北臺南分行0061││││││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四│胡修齊│詐騙集團成員於奇摩網路│99年5月19日下午1時│││││拍賣網刊登拍賣液晶電視│27分許透過自動櫃員│││││之不實訊息,蔡清山於99│機匯款新台幣1萬│││││年5月19日某時,瀏覽該│8,000元至張忠益所│││││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有之合庫北臺南分行│││││於同日完成下標後,即依│0000000000000000號│││││其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金融帳戶。│││││27分許轉帳至張忠益有之││││││合庫北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五│楊正華│99年5月21日某時,撥打│99年5月21日晚上10│││││電話予楊正華,諉稱係金│時8分、99年5月22日│││││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行│凌晨0時28分許,在│││││詐,致楊正華陷於錯誤,│新竹縣○○鄉○○路│││││並依對方指示,於99年5│1段82號前,以自櫃│││││月21日晚上10時8分許、│員機分別轉帳新台幣│││││99年5月22日凌晨0時28分│10萬元、5萬4,000元│││││許,在新竹縣湖口鄉中正│至陳嘉斌所有渣打銀│││││路1段82號前,以自動櫃│行光復分行00000000│││││員機分別轉帳至陳嘉斌所│0000000金融帳戶。│││││有渣打銀行光復分行0052││││││00000000000號帳戶,款││││││項匯入後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六│林雅雯│99年5月18日撥打電話予│99年5月18日晚間6時│││││林雅雯,佯稱其於網路購│24分許,至彰化市中│││││物付款時設定錯誤,將導│正路1段273號台新銀│││││致每月帳款為分期付款方│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式,若要變更設定,需至│分別匯入新台幣3萬│││││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操作,│3,000元2次共6萬│││││致林雅雯陷於錯誤,於同│6,000至至鍾享均所│││││日晚間6時24分許至彰化│有之台新銀行812203│││││市○○路○段○○○號台新│0000000000號金融帳│││││銀行操作提款機,匯款至│戶。│││││鍾享均所有之台新銀行81││││││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匯入後旋遭詐騙集││││││團成員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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