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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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 温淑玲 相對人 黃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永義於民國91年4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69,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4月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共還款204,000元,尚欠本金65,000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6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民北││1075-5│建│112│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樓││築材料││││││號│號│││││││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間│計│及用途│積│位│││├──┼──┼────┼────┼────┼──┼──┼──┼───┼───┼───┼─┼─┼──┼──┤│001│349│嘉義縣民│嘉義縣民│住家用鋼│53.8│53.8│53.8│15.84│177.24│││平│全部│││││雄鄉西安│雄鄉民北│筋混凝土││││││││方││││││村保安路│段1075-5│造三層││││││││公││││││28號│地號│││││││││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