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良安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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