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水鎮 上列債權人請求更正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正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意旨略: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之金額因誤繕,請求准予更正為債務人 劉安淇劉火焜張碧足 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42,01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劉安淇、劉火焜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214,55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惟查聲請更正須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並由一般人一望即知係錯誤始當之。本件本院所發裁定既係依據債權人所撰寫之書狀而為,即無前開所謂錯誤之情形,依法自不得逕予准許裁定更正,是本件債權人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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