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3號原告 施淑薰 輔佐人 馬承龍 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林奇宏 訴訟代理人 王淑伶
劉怡青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