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 高慶山
高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聲字第88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五四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485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170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4紙,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252號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上開存單即將屆期,聲請人遂聲請變更提存物,再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170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4紙,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4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