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庚○○送達代收人己○○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被告甲○○
乙○○丙○○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本人請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