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二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四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小 瑪莉 各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 小瑪莉 各一台,因持有人即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四0八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涉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罪嫌,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四0八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可稽,而被告於偵查時自陳扣案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小瑪莉各一台為其所有者,是依前揭規定,本院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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