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清算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詳細具體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提出聲請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年1月迄今之所有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
四、請提出每月領取兒少補助6,600元之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五、釋明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擔保何債務人之債務?聲請人與該債務人之間關係為何?為何擔保該債務?該債務人是否仍正常繳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配偶有無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月數額?
七、請提出向最大債權銀行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前置協商時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並釋明上開債權人清冊是否包括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陳報有無任何可提供清算之資產及聲請清算前二年經扣薪還款之金額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