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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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偵字第27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緩字第1956號、97年度執聲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7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4月4日確定,並於97年4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聲請就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經扣案如附表之物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00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其期滿未經撤銷,亦經本院審閱該偵查案卷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按,揆諸上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附表:
電腦主機(含燒錄機)壹臺、空白光碟片貳拾貳片、包裝棉套捌拾捌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肆佰柒拾壹片(詳如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