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魏宏銘附表: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㈢陳報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若有,應補正:││①應受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聲請前2年(即自95年5月至97年5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㈤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計程車司機)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