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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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張清埤法官陳世雄法官蔡國在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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