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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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九號抗告人甲○○
乙○○
丙○○丁○○○
戊○○
己○○
庚○○上列抗告人等因自訴 蔡土明 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駁回檢察官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對於原審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一號確定判決為受判決人蔡土明等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原審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等以該確定判決之自訴人(即當事人)身分提起抗告,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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