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厚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重瑜法官葉勝利法官王仁貴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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