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三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三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上訴人「甲○甲」,應更正為「甲○○」。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本件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證,依上開解釋意旨,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林開任法官林立華法官李伯道法官林勤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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