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朴小字第12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吳棋笙
被   告  施文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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