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36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代 理 人  李政勳
被   告  鄭翔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06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台南簡易庭
詢問簡答表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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